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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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287603.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若被告***未按第一项判决履行义务,则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淳安县××镇××花园××幢××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2××7、2××8号]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6元,减半收取840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