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宝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12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2812.36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各项损失共计195158.34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8.00元、鉴定费26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