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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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泌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26执24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杜贵焕(又名杜焕,杜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4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杜贵焕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勇 审判员邱永建 审判员李森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曦 |
裁判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