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26执24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杜贵焕(又名杜焕,杜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4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杜贵焕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勇

审判员邱永建

审判员李森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曦

裁判日期 2018-07-11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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