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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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胜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至2019年12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631923.92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胜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至2019年12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111152.2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对被告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座落于霸州市胜芳镇民强街胜裕路东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书廊霸国用(2016)第00005号)、霸州市胜芳镇东方街河滨东路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书廊霸国用(2016)第00003号)、霸州市胜芳镇东方街、民强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书廊霸国用(2016)第00002号)、霸州市胜芳镇东方街、民强街胜裕路东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书廊霸国用(2016)第00004号)享有抵押权,以该抵押财产在最高额872179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优先受偿。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对被告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座落于霸州市胜芳镇东方街河滨东路北侧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54××42、54××34、54××35、54××36、54××37、54××43、54××40、54××41、54××45、54××46、54××47、54××38、54××39、54××44)享有抵押权,以该抵押财产在最高额10276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优先受偿; 四、被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