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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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山重挖掘机有限公司 四川省万鑫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2019年1月28日与伏波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及《旧挖掘机买卖合同》有效。 二、由四川省十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5000元。 三、由四川省十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书》所在内容及范围对整机标号为86SE06EJNK0000324的山推SE60-9挖掘机一台履行保修服务。 四、驳回四川省十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90元,反诉费1375元,合计6465元,减半收取3232.5元,由四川省十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