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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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吉信祥广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吉信祥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装修款28,2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吉信祥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延期交工赔偿金32,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5元(原告已预交),本案给付标的60,200元与起诉标的相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