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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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7602.4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99.56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18日,以后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80元,由原告负担1298元,被告***负担1182元(***对***该笔诉讼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