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越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费51414.01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以51414.01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川WL××××雪佛兰牌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