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路××号××栋××层的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眉山市不动产权第0××1号]腾退给***”;

二、撤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给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其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按每年13000元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元,由***负担123元、***负担2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7元,由***负担284元、***负担6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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