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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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区分公司、四川省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2144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2018年11月1日起的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区分公司、四川省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56272元及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2625元; 三、驳回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71元,由被告四川省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区分公司、四川省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