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屏山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川XXXXXX号车辆一辆、川XXXXX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

二、查封期限两年。

三、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的7日内将前述车辆交付本院处理;限期不交付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3-07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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