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安市水头镇尚聪石材经营部 晋江和富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晋江和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石材供货合同》于2017年11月1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晋江和富投资有限公司加工款6860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晋江和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晋江和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3元,***负担76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