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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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张忠明、白银桂名下位于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XX市XX不动产权第0XXX4号]的房产。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996,44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