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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