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60000元(50000元×2%×60个月,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本息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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