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谟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谟县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20120180022391)。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谟县支行借款本金65797.1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6日,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4880.41元;2020年7月7日起的逾期利息以65797.14元为基础,按逾期年利率7.83%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

上述款项,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34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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