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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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马山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山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马山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被告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5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850元)全部由两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