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9177)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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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重庆金艺华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在利息总额中扣减贷款期间已付利息131411.29元);

二、由被告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75元,由被告重庆金艺华章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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