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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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嘉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585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5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被告***负担2589元,原告***负担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