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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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13656元并支付利息(以3136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76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455元,被告***、***负担3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