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日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在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证书号为渝(2018)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118****号的抵押之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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