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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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润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润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46万元,自2019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连云港润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予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