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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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82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安万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4日,住***。 被执行人张鸿星,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1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万军与被执行人张鸿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鸿星未自动履行,经查询,张鸿星下落不明,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徐振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