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82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安万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4日,住***。

被执行人张鸿星,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1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万军与被执行人张鸿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鸿星未自动履行,经查询,张鸿星下落不明,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徐振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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