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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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8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6‰计算;从2020年5月1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4‰计,已付利息27369.32元,给付时予以扣除。 一、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0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