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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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6民初7335号原告:李雷,男,汉族,198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6民初7335号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翌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11330并支付租赁房屋墙体恢复费用15000元,以上共计263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04月23日订立《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XX街XX城XX街XX商铺租赁给被告用于经营儿童乐园。被告于2018年11月1日入驻商铺,因经营需要,被告将原告商铺内部分墙体拆除。2020年03月27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了终止租赁合同的请求,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付租金11330元和恢复墙体费用15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返还该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求。被告未到庭,未能进行答辩。原告为证明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一份,上记载:被告租赁原告出租的位于XX街XX城XX街XX商铺,租赁期限三年(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租金第一年为每月3466元,每半年支付一次。该证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予以认定。2、被告提供欠条一张,上记载:被告仍欠原告房租11330元;墙体恢复费用预估15000元(以实际墙体恢复支出金额为准);物业费2128.60元;双方所签租赁合同自2019年03月31日终止,物业费记载已清。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未到庭,未能进行举证、质证、答辩和辩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用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后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该合同,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欠付的租金和恢复房屋原状的费用。被告未有证据证明恢复墙体的实际费用,且未到庭说明情况,故应以原、被告认可的预估金额为准。欠条中虽未约定被告应当给付的时间,但在原告主张后的合理期限内,被告应当将欠付原告的款项予以支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11330元并支付房屋墙体恢复费用1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翌平二0二0年月日书记员何易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