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州市铭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永州市铭基投资有限公司从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商品房总价款389,8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支付原告***、***迟延交付商品房违约金;

二、由被告永州市铭基投资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商品房总价款389,8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支付原告***、***迟延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违约金;

上述一、二项判决义务,限被告永州市铭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负担183元,被告永州市铭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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