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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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16063.1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被告界首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和评估费3000元; 四、上述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界首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762元,由原告***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