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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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日止的利息;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4493元;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8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6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