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梧桐母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嘉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毓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748770元、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3145299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57487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

二、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律师费60万元、保全保险费30141元;

三、***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宁波保税区毓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1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四、宁波保税区毓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22元(***已预交71211元),由***、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毓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138176元(其中669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余款712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负担4246元(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已预交),由***、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毓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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