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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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照晟泰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日照岚星化工工业有限公司 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日照光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岚星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9354808.21元; 二、被告日照岚星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截止至2019年7月4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息共计1290844.39元以及2019年7月5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9354808.21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7月5日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日照晟泰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日照光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上列被告有权向被告日照岚星化工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日照岚星化工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有权对被告日照晟泰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牌照鲁L×××××、鲁L×××××)和两辆重型罐式半挂车(车牌牌照鲁L×××××、鲁L×××××)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8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