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686024.72元;

二、如被告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被告****、****、***、***、***、****各自在153274.9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分别为:1.以代偿款381036.6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以代偿款2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以代偿款17677.68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以代偿款228694.22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5.以代偿款2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6.以代偿款13837.93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7.以代偿款2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8.以代偿款2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9.以代偿款214778.29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四、如被告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三项确定的利息,被告****、****、***、***、***、****各自在上述所计算的利息范围内承担十一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8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92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报社提供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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