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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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占用资金使用费[以828,514.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000元,由***负担15,500元,由***、***负担1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