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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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借款本金97,599.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截至2018年6月31日的利息540.8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以97,599.0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以97,599.0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罚息;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以540.8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复利; 六、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235.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