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姚安庆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姚安瑞云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姚安瑞云商贸有限公司、姚安庆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850000元,支付至2019年9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182339.12元,本息合计5032339.12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借款4850000元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利率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姚安瑞云商贸有限公司、姚安庆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偿还本判决第一项款项,准许原告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姚安庆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姚安县永连接线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姚国用(2015)字第4859号】采取拍卖或变卖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变价所得款项在抵押权范围内对借款本息5032339.12元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借款4850000元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利率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7026元,由被告姚安瑞云商贸有限公司、姚安庆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