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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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奥林斯特物资有限公司 宁夏钢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奥林斯特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6811.4元及利息(利息以119970.8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为21385.6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银川奥林斯特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2426元,保全费1704元,由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