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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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海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计3216元(4020×8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30负担,被告***、***、***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