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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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泾源县香水镇法律服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7.36万元,并支付利息5200元,共计7.88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其在履行保证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元,原告***负担366元,被告***、***连带负担1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