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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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东莞市聚融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东莞市聚融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