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29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如下物品:444根2.4米轮扣立杆、13根1.8米轮扣立杆、103根1.5米轮扣立杆、594根1.2米轮扣立杆、87根0.9米轮扣立杆、1356根1.2米轮扣横杆、897根0.9米轮扣横杆、96根0.6米轮扣横杆、1445根油拖、234根4米方管、355根3米方管、566块4米木板、5根0.3米立杆、50根0.9米横杆、50根0.6米横杆;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等费用681322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29日的租金等费用金额为48874.5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以325.83元/日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涉诉租赁物品之日止的物品使用费等费用;

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8元,减半收取计5524元及保全费414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4-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