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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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29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如下物品:444根2.4米轮扣立杆、13根1.8米轮扣立杆、103根1.5米轮扣立杆、594根1.2米轮扣立杆、87根0.9米轮扣立杆、1356根1.2米轮扣横杆、897根0.9米轮扣横杆、96根0.6米轮扣横杆、1445根油拖、234根4米方管、355根3米方管、566块4米木板、5根0.3米立杆、50根0.9米横杆、50根0.6米横杆;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等费用681322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29日的租金等费用金额为48874.5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以325.83元/日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涉诉租赁物品之日止的物品使用费等费用; 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8元,减半收取计5524元及保全费414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