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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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2,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半费)487.5元,由原告***负担277.5元,由被告***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