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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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40元,并应以194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99%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194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01%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的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以194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由被告***负担4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