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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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 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33890.2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10日为342.46元;自2020年12月11日起以3389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32元(已由两原告预交),由被告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7.32元。根据两原告签具的《诉讼费用确认书》,两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47.32元,由被告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直接向两原告付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