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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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怡成建材有限公司 恩施市层层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68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珠海市怡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货款254,593.16元。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68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珠海市怡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4,593.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珠海市怡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72元,由***、***、***、***、***、***共同负担390元,珠海市怡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1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3.22元,由***、***、***、***、***、***共同负担430元,由珠海市怡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153.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