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启进、王**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杨万才遗产范围内偿付原告乔永星租赁费及安拆费、检测费、进出场费14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8月18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乔永星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90元,由原告乔永星承担315元,被告杨启进、王**花承担1575元(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为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6×××70。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