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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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尚汇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已支付的28000元利息予以扣除); 三、洛阳尚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60元,减半收取计6180元,保全费4800元,共计10980元,由***、***、洛阳尚汇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