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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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国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由被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23536.34元,并退还保证金2000000元,合计8323536.34元; 三、由被告***对被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6323536.34元、保证金2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对被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6323536.34元、保证金2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由被告***对被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6323536.34元、保证金2000000元中的54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278元,由被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032元,由原告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