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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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3605.09元(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利息及滞纳费(以73605.09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944元。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