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市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岳喜兵代签)签订的濮阳市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二、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485,000元;限被告***、***自原告***将剩余房款交付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濮阳县红旗小区9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濮阳市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积极协调配合。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760元,由被告******承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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