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85执418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5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1年1月29日、3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除了少许的银行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购物地址、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2200元,已转罚金。

5、2021年2月2日,本院委托双峰县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双峰县永丰镇国藩路艺芳新城和苑××号楼××层××房(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双峰县不动产权第××号;该不动产设有抵押)不动产。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6、2021年4月1日,本院委托双峰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抵押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

7、2021年4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移送执行标的2900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9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被本院查封的抵押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20)苏0585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罗红星

审判员王云超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舒金民

书记员俞冯强

裁判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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