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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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阴市永强电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借款2689935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0元(***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款汇: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0166××××3666、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所垫付的上述诉讼费,本院予以返还;鉴定费24000元(***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